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在辅导工作结束至主承销商推荐之间,辅导机构仍应持续关注辅导对象的重大变化,对发生与“辅导总结工作报告”不一致的重大事项,应向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