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第五章 辅导程序 第五十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辅导程序 第五十四条 辅导机构应于辅导期内对接受辅导的人员进行至少一次书面考试,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抽查。 全体应试人员最终考试应成绩合格,历次考试的内容和结果应在“辅导工作总结报告”中说明。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