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第五章 辅导程序 第四十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辅导程序 第四十九条 派出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条规定的内容对辅导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审查。如无异议,备案申请报送日即为备案登记日。如有异议,应给予书面反馈意见,明确提出再次申请备案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