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第三章 辅导协议 第二十二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辅导协议 第二十二条 辅导协议一经签定,原则上不得解除。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在辅导期间解除辅导协议的,辅导机构和辅导对象均有义务及时向派出机构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