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辅导机构可以是辅导对象提出发行上市申请的推荐人或保荐人。

如推荐人或保荐人未参与辅导,应对原辅导机构及其工作进行复核,并在推荐函中明确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