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第二章 辅导机构和辅导人员 第十二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辅导机构和辅导人员 第十二条 辅导工作应具有连续性,如辅导人员发生变更,应办妥交接手续,并应于变更之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机构书面备案,说明变更原因。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