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责任:

未按审核标准开展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未按审核程序开展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发现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未请示报告或请示报告不及时;

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检查监督,或者不按中国证监会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