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特别是尚未盈利情况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应当披露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不得转让的锁定安排。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还应当披露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本条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应当披露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不得转让的锁定安排。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还应当披露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本条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