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 第十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执业规范就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履行相关决策或审批程序,所公开发售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存在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并对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发表意见,分析公司股东股份公开转让事项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产生的具体影响。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