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3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行为(即老股转让)。 第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第四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首次公开发行时各自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 第五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月以上。 第六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质押、冻结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 第七条 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应当向发行人董事会提出申请;需要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事先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 发行人与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司股东应当就本次发行承销费用的分摊原则进行约定,并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股票发行方案应当载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公司发行新股的同时,其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方案应当载明公司预计发行新股数量、公司相关股东预计公开发售股份的… 第十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扉页载明公司拟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并提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公开发行的股数、预计… 第十一条 发行价格确定后,投资者网上申购前,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当披露新发行股票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数量及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名称及数量。 第十二条 首次公开发行时,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司股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应当说明并披露此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项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等产生的影… 第十三条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执业规范就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履行相关决策或审批程序,所公开发售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存在…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登记、结算等事项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订的相关业务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应当符合本规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