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