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三十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