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