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二十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