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二十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二十八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财务报表过期的,发行人还应当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其间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