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