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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节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五节 募集资金运用

第三十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九条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四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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