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饲料生产企业增加生产线或者迁移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分厂的,应当另行办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