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在备案和现场检查中,发现饲料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存在安全卫生隐患或者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并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