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饲料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企业生产状况报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备案表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免费提供,企业也可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下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饲料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