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条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通知企业将产品样品送交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测,并根据复核检测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产品复核检测应当涵盖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产品主成分指标和卫生指标。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