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