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