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易燃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但是,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