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不得销售。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