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 第二章 审定与进口管理 第五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 第五条 第二章 审定与进口管理 第五条 申请人提出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品审定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新产品的样品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该新产品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 该新产品的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该新产品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 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