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