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证号、有效期不变:

企业名称变更;

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企业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

生产地址名称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