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变更和补发 第十二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变更和补发 第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企业设立程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 增加、更换生产线的; 增加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品种的; 生产场所迁址的;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