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企业设立程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

增加、更换生产线的;

增加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品种的;

生产场所迁址的;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