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