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