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抽样时必须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程序进行,并填写抽样记录。抽样检验应当购买产品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将样品送达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