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双方核实并签字。被监督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