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用水的卫生情况;
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