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职责时,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被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