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