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2010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201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抽样工作规定的,由抽样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并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如抽样单位明知有违纪行为而不做处理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成其做出处理并给予通报批评。 对违反检验工作规定,伪造检验结果,或因出具检验结果不实而造成损失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