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2010年) 第四章 检验 第二十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检验 第二十八条 被抽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则视为认同结果。 复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