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 被引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