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2010年) 第四章 检验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检验 第二十四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情况时,必须如实记录,经食品检验机构的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