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2010年) 第四章 检验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检验 第十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采样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