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企业总部应当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实际制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企业总部调度、分支机构排查、门店管控的工作制度和机制。

门店应当结合实际对企业总部制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细化并据此实施食品安全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向分支机构报送。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管控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分支机构。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分支机构应当每周汇总分析门店日常管控中发现的食品安全共性问题,排查门店食品安全风险,研究解决措施,督促门店及时整改到位,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并报送企业总部。

企业总部应当每月总结分析分支机构排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调度安排下个月重点工作,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可以将企业总部调度、分支机构排查、门店管控工作制度和机制与已经建立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有机结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