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从事同一品牌餐饮服务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明确一个企业总部。企业总部应当具备相应的餐饮服务连锁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经营项目包含“餐饮服务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对分支机构、中央厨房、门店等的食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按照企业总部的授权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餐饮服务连锁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经营项目包含“餐饮服务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对中央厨房、门店等的食品安全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中央厨房、门店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对其加工制作食品的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