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连锁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中,负责监督管理企业总部、分支机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理10000家以上门店(同一品牌全国门店数,如同一企业总部管理多个品牌的,以单一品牌全国门店数最多的为准,下同)的企业总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理1000—9999家门店的企业总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理999家以下门店的企业总部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分支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连锁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对企业总部、分支机构进行提级监督管理。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工作统筹,根据企业总部管理的门店数量情况,在每年一月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企业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