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餐饮服务连锁经营,是指使用同一品牌,实施统一规范化管理,由企业总部、十家以上门店(含直营、加盟、合营等)等共同参与的规模化餐饮服务活动。

企业总部,是指对由其授权使用同一品牌的所有门店实施统一规范化餐饮服务管理活动的食品经营企业。

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总部授权在一定区域内承担相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食品经营企业。

中央厨房,是指由企业总部建立,具有独立场所和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给本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门店,供门店进一步加工制作后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