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条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餐饮服务连锁企业)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包括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以下简称企业总部)、分支机构、中央厨房、门店等。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