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