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聘用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