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