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指导意见(2018年) 第八条 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指导意见(201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也可以将视频信息上传至网络平台。 鼓励中小学食堂、养老院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视频信息上传至网络平台。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